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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是随便一说。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04

案例情况:

2017年7月10日,A(转让方、甲方)与B公司(受让方、乙方)、C(担保人一)、D(担保人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7月11日,B公司向A汇款140000元后,再无音讯。

B公司称A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第六条承诺的行为并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无法进行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故《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该协议应无效。

一审中,A提交以下证据:1、《股权转让协议》;2、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3、《要求如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责任的律师函》、《要求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责任的律师函》及相应的EMS国内标准快递寄件人联及邮递查询网页截图;4、《委托代理协议》及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向提交以下证据:1、《股权转让协议》;2、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3、《关于解决争议问题的函》、《关于解决双方公司争议问题的函》;4、《公函》;5、《劳动合同书》;6、《律师函》;7、《受案回执》复印件。C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里仁健康管理应用服务合同》两份;2、《合作协议》;3、《北京市社会保障下发回执单》、《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D未提交任何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已经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B公司主张的A、C存在违约行为导致《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并返还已付股权转让款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C主张的A存在违约行为,B公司有权拒绝付款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已到,B公司并未依约足额付款,构成违约。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各期付款时间已经全部到期,B公司应当立即向A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26万元,并依约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滞纳金。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该规定表明,只有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在该案件中A的行为并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B会承担相应的败诉风险。


律师建议:

实物中,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首先要看该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什么,其次该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有无因果关系,最后看是否有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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