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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关于支付劳动者绩效工资那些事儿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04

案件情况

2016年11月1日A某入职B公司,次日双方签订至2019年11月止的劳动合同。A任职国际项目销售主管,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8000元/月,另有绩效工资,根据全员打分结果及考核制度发放,最高2000元。工资于每月15日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实际发放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2月因个人原因口头提出离职,B同意。2018年4月2日,A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B支付其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绩效工资1022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该请求。B不同意该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B无需支付A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绩效工资10220元。
   双方对绩效工资的处理情况各执一词:A某认为
工资流水显示,B扣发其2017年4、5、7、8、9、11、12月绩效工资12140元。B公司认可扣发A某该期间的绩效工资12140元的事实,但是依据A知悉的考核制度考察后A不合格而扣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提交了《工作目标责任书》及其附件《乙方绩效考核办法》、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考核表,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反应出B系根据A知悉同意的考核规定,对A及其他员工进行相应考核,并作出相应的评分依据,具备客观性,且A对其中部分认可。故B依此扣发A奖金,依据充分。
   法院最终判决B无需支付A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绩效工资10220元。


律师点评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因B认可扣发被告该期间的绩效工资12140元的事实,就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建议

实务中,劳动者若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绩效、奖金的,应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已支付或不必支付劳动者报酬,判决是倾向劳动者一方的。但本案中,我方从证明B公司不必支付A某绩效工资入手,提出《绩效考核办法》等证据,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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