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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亲属约定合同,该劳动者可否主张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04

案例情况:

XX系A公司员工。2006年8月A公司(甲方)与XX(乙方)签订《借用住房协议》,约定甲方将所属综合楼某一房间借用给乙方,借用期限为一年,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借用住房管理费。同时甲乙双方还签《借用住房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免除乙方每月的借用住房的管理费以及甲方同意乙方家属负责综合楼的公共卫生保洁工作,每月的工作报酬伍佰元整。之后,XX与A公司每年均续签一次上述借用住房协议和补充协议,最后一次续签为2015年,借用住房至2016年7月31日。在上述借用住房期间,A公司按月向XX支付报酬500元。

现XX妻子主张与A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主张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假工资。A公司声称为照顾XX生活,故与其签订住房协议,约定由XX的家属负责综合楼的保洁工作,报酬也是向XX支付,并不认识XX妻子,与XX妻子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达成合意的结果。从借用住房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来看,该协议系由A公司与XX签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协议与XX妻子无关;从借用住房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负责综合楼的公共卫生保洁工作的是XX家属,而具体负责人员则由XX安排,可以是XX的妻子,也可以是XX的其他家属;从借用住房补充协议的履行来看,尽管XX妻子实际负责了综合楼的公共卫生保洁工作,但A公司一直是向XX发放每月500元的报酬,从未直接向XX的妻子发放过。

综上,法院认为A公司与XX的妻子之间不存在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对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XX妻子主张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就该主张提交充分证据。XX妻子提交住房补充协议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协议的签订方为A公司与XX,并非XX妻子;且“家属”未明确写明就是XX妻子,该协议内容说明具体安排保洁实际工作的是XX,并非A公司;最重要的是,A公司每月向XX支付报酬,从未向XX妻子发放过。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首先应和该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且工资应由用人单位发放,最好是银行转账,现金或个人转账的方式很难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出现纠纷时劳动者很难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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