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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06年7月2日,A某入职B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4月17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1月14日,B公司要求变更A某工作地点,由北京市调整至河北省唐山市。
2015年2月6日,B公司在变更工作地点未成后,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A某协商一致为由,向A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A某遂诉至仲裁、法院,要求B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提成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
B公司主张:A某的工作任务为销售B公司开发的住宅和商铺,A某负责销售的项目是C小区。2014年12月1日起,C小区项目已销售完毕,售楼处亦已关闭,A某的岗位实际上已不存在,且B公司在北京不存在其他任何销售项目。以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B公司已就岗位调整向A某征求意见,A某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由此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A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A某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额外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B公司应向A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由法院核算并对已支付部分进行抵扣(未提前三十日通知额外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现实状况发生变化,变更劳动合同情形屡见不鲜。工资标准发生变化、工作岗位受到调整、工作地点进行变更都可能引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劳动争议纠纷。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变更工作地点引发纠纷。公司在试图变更工作地点未成情形下,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
首先,B公司与A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A某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为北京市,但双方并未约定具体为C小区销售项目。
其次,B公司在北京市仍有多个销售项目,即便C小区再无销售工作,亦可将A某调至B公司其他销售项目、或培训至其他岗位工作。
最后,C小区仍有余房可售,B公司决定不再安排销售人员,属于公司经营调整,经营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律师建议:
就用人单位角度而言,向劳动者提出变更工作地点,可考虑提出合理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可降低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
就劳动者角度而言,应注意分辨,用人单位情形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不符,可要求单位向自己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赔偿。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