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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知道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2

案件情况:

A某主张其于2012423日入职B公司。离职后,A某以B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A某支付2012423日至2013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000等劳动关系下各项钱款为由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B公司主张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无须向A某支付双倍工资,A某入职时间为201261日。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无法提供劳动合同。

A某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向法院提交了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开具的《介绍信》、《离职证明》、工资条及银行卡对账单予以证明。

B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载有A某签字的《劳动合同领取表》,A某主张其签字时文件并未列明《劳动合同领取表》字样,但不申请鉴定。

因A某提交《介绍信》上盖有公司公章,法院据此认定,A某入职时间为2012年4月23日。

A某认可B公司提交《劳动合同领取表》上签名的真实性,但最终未申请鉴定。其虽申请对“劳动合同领取表”字样与其他打印内容是否一次性打印形成进行鉴定。法院据此认定,A某与B公司已于201261日签订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应向A某支付2012523日至531日未签订书面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87.36元。

 

律师点评:

劳动者就未签劳动合同进行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应提供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尤其是涉及起始时间、结束时间和工资标准,本案中A某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介绍信、工资条,法官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节点为2012年4月23日是合理的;

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劳动合同进行举证,并不意味着法院会据此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可以提供签字确认单外,还可以向法院提供载有明确期限、工资标准的入职证明、录用审批表等文件资料作为证据。

 

律师建议:

许多劳动者都知道,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往往忽略了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和数额计算。

1)诉讼时效: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申请仲裁)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

2)数额计算: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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