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动态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04

案例情况:

2009年10月16日,A公司与xx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于2018年10月16日终止。2016年11月6日,A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原因为xx犯重大过失。

A公司提交2014年3月14日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会议研究讨论员工手册),2014年3月20日关于员工手册发布的通知。2014年3月31日,关于《员工手册发布的通知》的复函显示,工会对员工手册《你的指南》发布无异议。

A公司另提交员工手册、培训记录表,其中,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犯有重大过失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列出属于重大过失的情形。

xx认可收到员工手册,并进行了培训,认可奖惩单系其本人签署,但认为上述过失不是因本人原因造成的,请求确认A公司违法皆春劳动合同并支付其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提交员工手册、过失奖惩单等,xx认可A公司对员工手册进行了培训,认可奖惩单系其本人签署。A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且已补正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并无不妥。A公司要求无需支付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xx主张其是在空白的奖惩单上签字,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xx主张其是在空白的奖惩单上签字,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点评:

本案中因A公司做出解除劳动者通知而发生的劳动者争议,故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A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培训记录表,并提供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协商、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A公司已补正了通知工会的程序,故其解除与xx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律师建议:

实务中,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辞退员工,应确保该规章制度已向员工公示,违章记录有员工的签名,于解除合同时及时通知工会,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十年来 只做劳动争议 只有我们